据中国新闻网年02月25日报道,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一位员工隐瞒“妻子携女儿1月25日从湖北荆州返京”的信息,1月24日至2月12日,多次到北京建工发展大厦办公。目前,由于其妻子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北京建工发展大厦所有驻厦租户单位暂停办公,所有单位人员居家自行隔离。
该员工的妻女并非近期返京,但随着各省市慢慢进入复工状态,人们似乎放松了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警惕,但疫情还没有结束,我们应当谨防因为返工潮造成疫情再次失控。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人因刻意隐瞒行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等行为被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的消息屡见报端。一些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有人应当摒弃侥幸心理,积极配合国家打好新型冠状肺炎的阻击战。
图片源于网络侵删媒体报道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1、江西上饶,彭某某发烧状态下仍隐瞒行程并与多人密切接触。
年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2、云南景洪,郦某某隔离期间拒不执行预防控制措施。
年2月4日,云南景洪市对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行了通报。
据媒体报道,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年1月22日下午被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3、青海西宁,父子隐瞒症状,欺骗调查走访员。
年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4、广西玉林,薛某某明知属疑似患者,仍擅自与他人接触。
年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年出生),于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5、江西赣州,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年2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关于对陆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6、广东汕头,出现发热咳嗽不主动报告配合工作。
年2月3日凌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7、深圳龙岗,患者隔离期间多次外出,隐瞒发热咳嗽症状。
年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年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以上案例警醒我们:疫情期间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尤其是目前复工期间,应继续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在全民战“疫”期间不给国家添乱,防止触犯国家法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年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就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