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梁军)8月29日获悉,枣阳市人民法院首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撤诉告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王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枣阳市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6.3万余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赵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年5月,王某向枣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枣阳市法院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赵某既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后执行法官经查询,年7月1日至年2月11日期间,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发生多笔存、取款业务,累计取款金额达7万余元,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
枣阳市法院以赵某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法向枣阳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刑事责任。
枣阳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受理,并向赵某送达了刑事自诉状等法律文书。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主动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年8月15日支付王某赔偿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7万元。随后,王某申请撤回自诉。枣阳市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此案终结。
据了解,这是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枣阳市法院受理的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第一案。该案的立案受理,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也对通过刑事审判破解“执行难”做了有益探索,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和执行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