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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2 18:32:00

本文转自:襄阳晚报

□通讯员龚月茹全媒体记者赵亚丽实习生谭霆萌

职工发生工伤后,未经工伤认定就与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结果发现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工伤保险待遇,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王某是某餐饮公司的职工,年12月11日下午上班期间因工受伤。受伤后,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款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之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协议签订后,公司向王某转账支付元。

经过多方咨询后,王某向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当时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年11月王某向枣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枣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张洁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该公司利用王某不懂法和王某签订协议,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赔偿金额。

其次,该公司在王某养伤期间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张洁指出,在工伤医疗期内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接受正常医疗的,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不得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审理,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该公司于年11月25日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各项损失.3元。

张洁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既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用人单位的风险。

同时,劳动者个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工伤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本案中王某如果在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前咨询律师,会有效减少诉累并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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