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双恶势力“村霸”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双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石某锋、葛某、辛某祥、李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5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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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月至年11月,被告人李某双先后担任枣阳市新市镇李楼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在当地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年以来,李某双与被告人石某锋、葛某、辛某祥、李某等人为追求经济利益纠集在一起,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一个以李某双为组织、领导者,以石某锋、葛某、辛某祥、李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倚仗李某双权势,经常纠集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等“软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为获取非法利益,该集团干扰矿产资源开发、插手征地开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有组织地在新市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事后由李某双出面善后,帮助集团成员逃避法律制裁。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李某双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种粮补贴资金共计.41元。私自对外发包集体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及村民建房费共计元。
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双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石某锋、葛某、辛某祥、李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枣阳市新市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较为固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某双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同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有关补助、补贴资金以及私自收取土地承包费及村民建房费,还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综上,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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