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进入关键时期,良好的防控和救治秩序是打赢疫情阻击战的根本保证。为了阻断疫情蔓延势头,各地根据实际发布了有关禁令和措施,但仍有个别人不顾防疫大局,肆意妄为,破坏正常防疫秩序,受到了法律严惩。对此,威海市司法局进行了梳理,并做了延伸解读。
案例一、四川洪雅县
大安村村民张某秀在湖北省武汉市务工,1月24日,张某秀回到大安村,当地镇村干部在掌握到张某秀为武汉返乡人员后,第一时间来到其家中,进行疫情防控宣传教育,要求其在家进行居家隔离14天。但张某秀认为自己没病,居家隔离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听劝阻,拒不配合,还出言辱骂工作人员。最终,在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当地政府的通力配合下,张某秀被送至洪雅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强制隔离。
案例二、山东济南
年1月27日9时许,杆石桥派出所接到公安市中分局指挥中心警情指令:济南市已确诊的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三名密切接触医院医院。接警后,公安干警经过勘察,魏某等三名密切接触者于年1月27日8时22分,擅医院返回其在槐荫区的住所逃避隔离观察,该三名人员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山东省、济南市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属地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案例三、山东威海
2月1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崮山镇某村,欲驾车强行冲卡进村,被工作人员拦截。王某某下车推搡、辱骂工作人员,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撞坏。经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分局崮山边防派出所迅速行动,立即展开调查,经过连夜研判于2月2日上午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目前,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酒驾、交通肇事问题移交交警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广东汕头
2月3日凌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案例五、江苏南通
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延伸解读
一、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让我们共同倡议
疫情防控是一场总体战,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一个人都应该理解、支持、配合疫情控制工作,这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做到令行禁止、同舟共济、齐心协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