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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7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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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部门处罚货车改装问题,本平台已数次披露,实在是无词可以形容基层交通部门任性、暴政和敛财之相。无奈小编人微言轻,收效甚微。去年,华北地区某直辖市多区、县交通运输部门频发,无视《行政处罚法》的指定处罚权和国务院常委会决定,滥扣营运货车,认定改装可谓是五花八门,凭挟车要钱最拿手办法,每车罚款至元,比比皆是。适逢国务院第八次大督察,经小编如实反映,在国务院第八次大督察的重视督办下,直辖市主要领导批示查处,时至今日,再也没有听到此地货车司机被交通部门处罚改装之事。▼湖北省枣阳市交通运输违反法定程序,先斩后奏收取现金,任何法律文书未送达,罚款去向成谜(视频截屏)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此话来形容基层交通运输部门越权处罚改装乱象,可谓恰如其分。时常有货车司机中招,被一些基层交通运输部门处罚货车改装。执法人员最清楚货车司机软肋,普遍文化水平低,职业特殊性急着赶时间,频频对货车司机下手。处罚货车改装数罚款额高,来钱快,是最佳创收模式。▼湖北省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提供格式样本要求被罚款者照抄视频截屏

9月8日,周师傅卸完货驾驶货车途经湖北省枣阳市境内公路时,被守候在此的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拦截,认为货车加装活动栏板,将车辆扣留停车场内,故伎重演,元罚款交钱才能走。次日,周师傅在交通执法人员提供的样板材料照抄、签名和按指印之后,听信执法人员提出诱人条件,缴纳现金元可以放行。周师傅身在异乡,疫情之下吃住困难,无奈求家人转款到银行提取现金,执法人员清点之后收下,分文法律文书和票据没有送达,佯装依法办案假象,要求周师傅随后来领取罚款票据。货车改装究谁有处罚权,相信看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常委会的决定及交通运输部的留言答复,自然都懂得......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年7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公路货运执法,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将由交通部门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即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货车非法改装进行检查。

▼湖北省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扣留营运车停车场

交通运输部网站,在数次回答网民关于货车改装的处罚权时,明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可是,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违法,藐视法律为儿戏,既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指定处罚权,又对抗国务院常委会的决定,凭执法人员靠想象认定车辆改装,扣车随意至极,罚款不亚于公权力抢夺货车司机。法定程序是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公平的基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可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剥夺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和真实意愿,提供格式样本要求照抄,不顾严肃的法定程序,万元现金当场收,先斩后奏,依法应送达的罚款文书只字没有,罚款去向成谜。

货车被认定改装,没有实施强制扣车的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湖北省枣阳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司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按指印,被罚者的签名文书竟然存在空白的地方(视频截屏)

不该罚不能罚还不止上述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中,《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中序号1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项目,该车同时满足6个适用条件。本该免罚的,却被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扣车一天,罚款元。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既不是海盗天堂“索马里”,也不是法外之地。愿枣阳市交通运输局的主管部门给予重视,彻查交通运输野蛮行径,纠正错误的处罚,营造良好的营商运输环境。

▼湖北省枣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中的执法人员证件与实际执法人员视频截屏

▼交通运输部网站公众咨询答复截屏与复制事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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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薛强6QA-10-:57:23

轮胎层级、加装喷淋水箱是否属于非法改装?

目前运输市场上,重型货运车辆出于安全或者是多运货等目的,普遍存在更换同型号高载重层级轮胎(如登记为12PR的更换为18PR,20PR),并加装喷淋水箱用于制动降温,请问此类改装行为是否合法?交通部门如何处理

答复-10-:14:53

您好,根据职责分工,车辆非法改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号)中规定: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即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货车非法改装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因此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号)中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其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要突击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答复单位: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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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刘生9QA-08-:18:41

如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条款。《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号)规定了“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具体情形,但该文件已于年废止,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交办发〔〕95号)。问题:现应当如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答复-09-:43:55

您好,根据职责分工,车辆非法改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议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咨询。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号)中规定: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即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货车非法改装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因此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答复单位: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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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李玉良7QA-07-:38:32

交通运输部门能查处货车非法改装吗?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号)中规定: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今年7月28日《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号)中规定: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这两个文件是否冲突,交通运输部门能否对货车非法改装予以行政处罚?

答复-08-:37:06

您好,《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号)中相关规定,是(六)加强道路查纠。即对道路上行驶的货车非法改装进行检查。
  《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号)中相关规定,(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即对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进行查处。
  两个文件内容并不冲突,并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号)中也对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进行了相关要求,“(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这与工信厅联通装函〔〕号通知中的规定相一致。

答复单位: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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