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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3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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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鄂行审16号的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年3月13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年6月4日作出的枣土资监字()16号行*处罚决定。该院于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市国土局于年6月4日作出的枣土资监字()16号行*处罚决定,认定年3月,文建修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林果茶叶公司林地.00平方米用于建猪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局认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于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文建修作出枣土资监字()19号行*处罚决定:一、责令文建修将非法占用的.00平方米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二、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林果茶叶公司非法占用的.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对非法占用的.0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0.00元。年1月10日送达了履行行*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文建修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因文建修未履行义务,市国土局于年3月13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图无关法院认为,文建修建猪舍占用的是林地。依据国土资发()号、襄土资发()93文件规定,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其土地性质没有改变仍是农用地,仅需要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文建修未办理备案手续,国土部门应督促文建修及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市国土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文建修予以处罚,但以上条款都是针对建设用地的处理条款,市国土局的行*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故市国土局作出的该行*处罚决定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土资监字()16号行*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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