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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9 17:30:00

编者案:近年来,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为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年3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可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回应社会关切,省法院推出妨害安全驾驶罪四个典型案例,通过“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普法”,引导公众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守法意识,建立和谐互重的司乘关系,营造安全有序、宽容平和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金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在随州市城区乘坐公交车,其上车后发现驾驶员赵某以前与自己发生过纠纷,便走到公交车驾驶室位置辱骂赵某,赵某未予理会。车辆行驶过程中,金某某多次辱骂赵某,干扰其正常驾驶车辆。后赵某为了行驶安全,将公交车停在路边。金某某遂用拳头击打赵某,被乘客劝开。赵某启动车辆继续向前行驶时,金某某再次走到驾驶室位置用拳头击打赵某,致其受伤,后被乘客制止。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妨害安全驾驶已入刑,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尊重公交司机,共同维护和谐的乘车环境,万万不可在行驶过程中因个人之间的恩怨,对正在驾车的司机实施辱骂、殴打等妨害驾驶的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夏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年1月,被告人夏某乘坐农村小型客运班车自枣阳市甲镇前往该市乙镇。当车辆在乙镇车站下客后刚起步行驶(时速20km/h)时,因驾驶员刘某未听清被告人夏某告知的下车位置,夏某遂开始辱骂刘某,并从其座位起身到驾驶员位置,对刘某撕扯,后用手臂勒住驾驶员颈脖,导致车辆突然偏离行驶路线。后刘某及时刹停车辆。

二、裁判结果

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司乘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沟通。夏某在驾驶员未听清其诉求后,不是与司机刘某加强沟通,而是对在繁华路段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辱骂、暴力行为,这是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甚至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有助于强化公众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营造和谐司乘关系。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覃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从福建省泉州市乘坐由厦门至重庆并载有32名乘客的长途客车返家。当客车行驶至沪渝高速长阳县境内距离甲出口约1公里处时,覃某某要求下车,驾驶员邓某某以道路状况不安全为由,告知覃某某在乙出口下车,覃某某继续要求邓某某靠边停车。当客车行至甲出口往乙出口方向米处时,覃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先后四次抢夺邓某某手中的方向盘。其间,多名乘客劝阻,覃某某未予理睬,致使客车在高速路上产生剧烈摆动和明显偏移,危及公共安全。案发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覃某某传唤到案。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覃某某因其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而未得到满足,便抢夺正在高速路上行驶的长途客车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的安全,还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此案警醒社会公众,当乘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时,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文明乘车。

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郭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在通山县城乘坐公交车前往甲站点,当公交车行驶到甲站点时,驾驶员阮某某停靠该站见无人下车,便继续驾驶公交车前行。郭某某见车辆继续前行后便辱骂阮某某。其间,公交车行驶到该县乙站点时,郭某某一边骂阮某某一边准备下车,阮某某将后车门关上并驾车前往丙站点。行驶过程中,郭某某冲到驾驶座用手中雨伞把击打阮某某头部两下,欲再次击打时被乘客制止。随后,阮某某停车,向公安机关报警。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如同树立了一道道路交通领域的重要法制安全“护栏”。对于司机未按规定站点停车行为,乘客本可通过正当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但郭某某以此为由,对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实施干扰或侵害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此案提醒公众,应强化规则意识,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

编辑:王婉清

核稿:柯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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