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质量,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根据《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鄂教幼高〔〕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各中心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依照标准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了逐项检查评估打分。根据上级要求和得分情况,决定对所民办幼儿园分别拟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为保证检查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经教育局*组决定,现予以公示。本公示期为七天,从年4月13日起至4月19日止。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年4月20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反映(信函以到达邮戳为准)。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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