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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挪用银行公款数百万元豪赌领刑3年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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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某银行28岁的女职员周某,犯挪用公款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男友沈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周某、沈某共同退赔银行损失万元。责令周某退赔银行损失万元。责令沈某退赔周某损失元。

出生于年周某,系枣阳某银行八级柜员。

年春,周某和男子沈某认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沈某以资金周转为名多次找周某借钱,两人商议从银行挪钱使用。

年9月18日开始,周某利用其在银行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职务之便,提前制作碰库单,将单据生成时间向后修改,将期间收取的存款余额予以截留挪用。

年10月13日开始,周某采用修改尾箱上缴单金额的方式挪用资金。周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期间归还部分挪用资金,至年3月10日未归还单位资金达万元。

据悉,所挪用资金转入沈某、周某等账户取用。期间,沈某多次经手转存取赃款。二人将所挪用资金用于赌博等挥霍。

年3月11日后,周某又采用修改尾箱上缴单金额的方式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期间归还部分挪用资金,截止案发前,未归还单位资金达万元。所挪用资金由周某用于赌博等挥霍。

另外,年3月的一天,沈某用窃取的周某住宅钥匙进入周某房间,将周某的2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盗走。后以元的价格出售给枣阳市某寄售行。

年1月3日和2月18日,周某和沈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沈某经共谋后,利用周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职务上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供自己赌博等挥霍,其中周某、沈某共同挪用资金万元;周某还单独挪用资金万元,均属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同时,被告人沈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周某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交出自己的房产、车辆,属积极退赔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枣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工人日报记者邹明强通讯员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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