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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一年来被带走的法院书记员附刑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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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萌君语:法院司法工作不开书记员,这群身着法院工作制服,天天在法院上班的,在外人看来就是“法院人”。曾经有一篇文章,将法院书记员的状况概括为这样一个群体:法院里人数最多、工作量最大,工资待遇最低的临时工。

一直以来,法院书记员队伍时什么编制都有,很多是刚入职公务员学学习工作经验的必经岗位,也有很多临时工身份的书记员工作中攀附上领导,从此转正提干。

但是,随着《公务员法》和法院编制省管制度的施行,特别是司法改革的酝酿到全面铺开,法院书记员中公务员编制的已经不见,要么是劳务派遣工,要么是跟法院签约的合同工,甚至还出现了劳务外包工。

随之而来的是,法院书记员工资完全市场化,据法萌君了解,他们的工资普遍处于当地各行业平均工资的最底层,有的法院招工简章上明确标明,按照当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待遇。

“非经考试不能转正”,成了法院书记员职业生涯面临的不二选择。低廉的工资待遇,不足以维持自力更生、养家糊口,要么“啃老”的耗在法院,要么选择考走或另谋职业,造就了书记员成了法院人员的“流动大军”。

低廉的工资待遇不是可以违法乱纪的理由。随着司法反腐的推进,一批靠山吃山的“另类”书记员被推到了前台,让人惋惜。

1、6月6日,来青岛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原副主任张海连、原书记员刘龙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根据通报,日前,经青岛市纪委市监委指定,市南区纪委区监委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原副主任张海连、原书记员刘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海连、刘龙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张海连、刘龙作为司法机关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在司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市南区纪委区监委决定给予张海连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刘龙开除党籍处分,将张海连、刘龙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6月3日,来源自襄阳纪检监察网:枣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邓祥军接受审查调查。

根据通报,枣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邓祥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枣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3、根据“阜南检察”发布通报,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移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阜南县人民法院原聘用制书记员闫东梅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9月26日以挪用公款罪对闫东梅提起公诉。

4、1月4日,“海陵检察”发布通报:年12月29日,我院依法对原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合议庭书记员丁明月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年10月11日,“廉韵津沽蓟州清风”发布消息:蓟州区人民法院下营法庭书记员王万里接受监察调查。

根据通报,蓟州区人民法院下营法庭书记员王万里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王万里,男,汉族,年7月出生,山东省东营市人,年9月参加工作,群众,大学本科学历。

.09--.01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书记员;

.01--.02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

.02--蓟州区人民法院下营法庭书记员。

附:书记员挪用公款获刑刑事判决书,来自裁判文书网,为方便阅读,内容有删减。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苏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女,年1月11日出生,原系某人民法院书记员,住泰州市姜堰区。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刑二刑诉〔〕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于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森强、申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于年2月至年7月间,利用担任某法院原道路交通合议庭书记员,有经手发放案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41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至今尚有人民币.05元未能归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举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陈森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其提出:被告人丁某甲系主动到所在单位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退出元赃款,应视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其构成自首;被告人丁某甲之所以多次挪用案款系被高利贷所逼,望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丁某甲及其家人积极筹集钱款想弥补被害单位损失。建议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丁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事实

被告人丁某甲于年6月至年2月在某法院原道路交通合议庭任书记员,主要负责开庭排期、传票送达、开庭记录、文书送达、卷宗装订、案款发放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年2月底至5月在该院审判事务中心工作,主要负责立案等工作。

二、挪用公款事实

年2月至年8月间,被告人丁某甲利用担任某法院原道路交通合议庭书记员,经手发放案款的职务便利,以伪造他人签名等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41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05元未能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一)年2月21日、年2月28日、年3月24日,被告人丁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方式,将某法院标的专户中()苏****民初号案件(原告王某甲、樊某甲、王某乙、刘某甲)案款分3笔人民币元、元、元挪用归个人使用,年4月13日,被告人丁某甲汇款人民币元给王某乙,同年4月28日将本该支付给另一案件当事人周某甲的案款元支付给王某甲,年7月27日,被告人丁某甲将人民币元归还至某人民法院标的专户,该款后于年7月30日支付给刘某甲。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略)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苏****民初号案件的承办法官是江某,其是书记员,案件当事人有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樊某甲,该案件当事人应得赔偿款合计元,其中王某甲应得元,王某乙应得元,刘某甲和樊某甲共得元。

年2月20日,其在法院的案款系统中找到这个案件,输入陈某的银行卡号后,制作元的案款拨(退)通知书,其代签字“陈某”,模仿江某的签字绕过庭长审核的程序,再找钱某院长签字,最后将相关手续交给财务科洪某甲审核,办理出账手续,年2月21日,这笔案款元付至陈某的银行卡上。年2月26日,其在法院的案款系统中找到这个案件,输入丁某乙的银行账号后,制作元的案款拨(退)通知书,其代签字“丁某乙”,模仿江某的签字,通过上述同样的方式办理出账手续,年2月28日,这笔案款元付至丁某乙的银行卡上。年3月22日,其在法院的案款系统中找到这个案件,输入陈某的银行账号后,制作元的案款拨(退)通知书,其代陈某签字“陈某”,模仿江某的签字,仍以上述同样的流程办理出账手续,年3月24日,这笔案款元付至陈某的银行卡上。上述三次其挪用公款合计元。

年4月13日,其通过
  顾国华

审 判 员
  花 艳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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